::: 首頁 > 身心障礙福利 >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含牌照稅一站式服務)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
2.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持有。
(2)、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同地址同戶號、同一戶口名簿內)或同址分戶(戶籍地址相同)之配偶或親屬所持有。
(3)、與身心障礙者設於不同一戶籍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所持有。
3.汽車行車執照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貨車或自用小客貨車或計程車為限。
4.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或小貨車者,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5.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與專用牌照,僅能擇一辦理。
1.申請表暨委託書(非身心障礙者本人辦理者請填具委託書)。
2.身心障礙證明(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正本(查驗後歸還,通訊(郵寄)辦理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影本,其所有人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持有。
(2)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同地址同戶號、同一戶口名簿內)或同址分戶(戶籍地址相同)之配偶或親屬所持有。
(3)與身心障礙者設於不同一戶籍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所持有。
4.與身心障礙者身份關係或戶籍資料(如為同址分戶或不同戶籍者須再檢附行照及駕照所有人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須能證明與身障者本人之親屬關係)。
5.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並應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正反面影本。
6.自用小貨車所有人(行照)及駕駛人(駕照)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7.身心障礙者及代辦人印章(身心障礙者或代辦人無法簽名時須攜帶,通訊辦理者請直接於申請表蓋章)。
8.已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換發新證時,舊證請一併繳回。
線上申辦連結
https://kgo.kcg.gov.tw/apply/info/S2020113000005?applyType=E
https://www.tbkc.gov.tw/Service/ParkingAndTowing/Parking
1.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車輛如符合免稅,稅捐處將主動核定免稅,免提出申請。
2.本局僅代收牌照稅減免申請續傳真稅捐處,審核結果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另行回復,如有減免相關問題請洽詢:07-7410141、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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