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社會救助 > 低收入戶就讀高中職以上在學子女之學習設備補助
1.每年5月1日起開放申請,補助名額視當年度經費而定(另行公告),額滿截止。
2.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之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因就學需要而有學習設備之需求者。
3.五年內已接受本局或其他單位相同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4.補助項目如電腦、語言翻譯機、縫紉機及其他相關學習設備等。
1.每戶限補助1人,由本局與補助對象依其申請之設備各分擔1/2費用,每案補助上限合計為新臺幣12,000元。
2.接受補助者須於當年10月31日前以社區服務方式換取學習設備補助,其時數以「補助金額÷176元÷2」(四捨五入)換算成社區服務時數,並需繳交社區服務心得一篇,字數需達1,000字以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俾憑撥款。
1.申請表。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3.當年度購買設備之實體發票正本(含明細)。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3368333轉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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