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 兒童少年保護Q & A
1.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受虐之情事,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故如知悉鄰居小孩疑似受虐可通報『113』、『110』或各縣市主管機關。
2.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故鄰居不會知道通報人之身分。
3.通報時間不限時段,知悉即可通報。
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任何人發現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情事,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發現兒童未受適當照顧情形,可致電通報113、110或當地社會局(處),由社工員協助處理。
1.可以找孩子學校的導師或是輔導室老師討論孩子的行為問題,了解孩子行為問題的原因,必要時可請輔導老師協助幫孩子轉介諮商或是其他輔導資源。
2.可以連絡下列單位做問題諮詢:
高雄市兒童青少年與家庭諮商中心07-3878970
高雄張老師中心07-3306180
高雄市生命線協會07-231959
高雄觀音線07-2247181、個別晤談預約專線07-2248948
高雄基督教家庭協談中心07-2810903
高雄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07-7134000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行為,違反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2.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身心虐待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拒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對於兒童及少年有身心虐待行為。
2.報警:打110或113請求協助,或親至警局求助。
3.就醫驗傷(取得驗傷單)。
1.社工員接獲通報24小時內會與被害人聯繫與訪視,評估及提供相關協助。
2.提供服務內容依需求如下:
追蹤輔導
安置服務
驗傷服務
就學服務
親職教育
會面交往
經濟協助
陪同出庭
家庭服務處遇
代為聲請保護令
代為提出刑事告訴
少年自立生活輔導
兒童及少年心理行為治療
1.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通稱為『親權』,也稱為監護權,內容包括供給生活條件的養育、子女家庭教育、身心的正常成長、倫理道德的培養等,使子女有安定安全的生長環境,因此,親權即監護權行使,包含對子女的管教、監護,父母親應對兒童少年負管教責任。
2.父母親應行使親權負管教義務與責任,父母若忽視教養未成年子女,致一再觸犯法令,應命家長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輔導得科父母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家長姓名。
1.合理管教:是出於兒童學習自我負責需要、有合理管教原則(符合兒童的年齡及身心發展)、並給予具體說明。
例如:為了讓4歲的小敏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好習慣,媽媽告訴小敏如果洗完手再吃飯、餐後可以吃冰淇淋,如果沒有洗手飯後不可以看卡通。
2.不當管教:是出於父母自己的情緒需要、以不當的方式(如恐嚇威脅)、缺乏一致或合理的管教原則、未加說明。
例如:爸爸剛才和媽媽吵架,看到4歲的小敏沒洗手就要吃飯,憤而拿起棍子痛打小敏一頓,導致她的手腳多處瘀傷,且不讓小敏吃飯及餓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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