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3.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4.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5.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6.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非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應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 倍,且未超過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36,861元)。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
,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32萬元。
備註:家庭應計算人口包含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另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有下列情況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1.未滿十六歲、2.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3.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者(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1.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9,485元;
輕度障礙每人每月核發5,437元之補助款。
2. 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437元;
輕度障礙者每人月核發4,049元之補助款。
3. 符合申請資格且非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437 元;
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49元補助款。
一、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等。
本局或區公所代為查調,申請人免檢附文件:
一、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
二、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
三、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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