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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 > 本市社工師事務所變更登記申請
一、社會工作師法第28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二、社會工作師法第38條:(罰則)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前項規定者,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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