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兒童及少年福利 > 社會局兒福中心辦理0至2歲兒童親職教育推廣方案補助計畫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2年10月11日社家幼字第1120661024號函、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行政費補助項目及基準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為結合民間單位以「兒童發展、親子互動、生活安全、生活照顧」四大主題辦理0至2歲兒童親職教育推廣方案,增進照顧照顧知能及倡導共同親職理念,特訂定本計畫。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1個月前提出申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1個月內,依不同團體類型辦理結報作業:
團體類型 |
財團法人 |
社會團體(職業團體) |
結報方式 |
支用單據留存原單位,免送本中心審核 |
以原有方式報結,經本中心審核後,隨函檢還相關支用單據 |
檢附資料 |
領據、結報收支清單、成果報告 |
領據、結報收支清單、支出單據明細表、成果報告、各項支用單據 |
保存依據 |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第18條 |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1條 |
(二)受補助單位如變更計畫內容,請於計畫執行前7日函報本中心核備,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報核或未依原核定計畫辦理者,將列入紀錄作為下次申請計畫審核參考。
(三)受補助單位若有重複補助情事,將追繳補助款。補助款應按原訂計畫專款專用,如同日同項活動補助經費不得再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請核銷。
(四)受補助單位提出之各項核銷所需表件應依本中心會計作業程序及相關稅法規定辦理,若有違法情事,受補助單位應負法律責任。補助經費領據內應註明:單位全銜(含核章)及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含核章)、統一編號、匯款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分行、匯款帳號、收據日期。
(五)本中心得視情況查核受補助單位補助款之使用情形。
由本中心相關預算支應,並視預算額度辦理。
▌ 福利專區
服務時間 : | (07)334-4885 【各單位聯絡電話】 [本電話僅具受話功能,無法顯示來電號碼.請勿受騙] |
辦公時間 : |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01:30 ~ 05:30 |
地址 : | 802721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
相關服務專線 |
保護專線:113 長照服務專線:1966 社會福利諮詢專線:07-3344885 托育服務諮詢專線:07-3943322 |
累計瀏覽人次自105年1月1日起累計: 124093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