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低收入戶依核准收費標準全額補助。
(一)非低收入戶依其全家經濟狀況補助25%~85%。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戶籍謄本:1、非低收入戶:本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包含父、母、兒子、未婚及已婚女兒)、同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等人之戶籍謄本(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各乙份。2、低收入戶:全戶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請至區公所社會課申請)或上開第3點所列人員之所得暨不動產證明(請至國稅局申請)。
本局無障礙之家(電話︰8151500轉209、222,http://barrier-free.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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