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托育福利 > 未滿2歲暨延長2-3歲兒童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補助(112年起不排富)
(一)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私立托嬰中心者:
1.一般家庭:每月最高1萬3,000元。
2.中低收入家庭:每月最高1萬5,000元。
3.低收入或弱勢家庭(特境、發展遲緩、身障兒童):每月最高1萬7,000元。
(二)送托公共托嬰中心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者:
1.一般家庭:每月最高7,000元。
2.中低收入家庭:每月最高9,000元。
3.低收入或弱勢家庭(特境、發展遲緩、身障兒童):每月最高9,000元。
(三)送托上述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第2名子女,每月再加發1,000元;第3名以上子女,每月再加發2,000元。倘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前開補助金額者,不再加發;倘托育費用高於前開補助金額,但未達胎次加發全額,則補助其差額。
※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核實補助。
(以113年托育補助為例)
例1.送托本市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
(1)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每月1萬5,800元
(2)托育補助:中低收入家庭補助每月1萬5,000元,第2名子女胎次加發核實補助每月800元。
例2.送托本市準公共私立托嬰中心
(1)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每月1萬6,000元
(2)托育補助:低收入戶家庭核實補助每月1萬6,000元,第2名或第3名以上子女不再加發胎次補助。
例3.送托本市公共托嬰中心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1)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每月9,000元
(2)托育補助:低收入戶家庭核實補助每月9,000元,第2名或第3名以上子女不再加發胎次補助。
※滿2歲未滿3歲兒童托育補助由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分別給付。
(一)申請表(請洽兒童送托之托嬰中心或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二)幼兒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
(三)與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四)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五)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
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
(六)第2、3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簽約申請作業流程圖 | |
服務費用申報作業流程圖 | |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112.12.7修訂) | |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 |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六點附表二-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 | |
未滿2歲暨延長2至3歲兒童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服務費用補助申報(請)表 | |
高雄市未滿2 歲暨延長2 至3 歲兒童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服務費用補助申復書 | DOC ODT |
衛福部未滿2歲兒童托育補助問答集(衛福部1121215更新,113年1月起適用) |
▌ 福利專區
服務時間 : | (07)334-4885 【各單位聯絡電話】 [本電話僅具受話功能,無法顯示來電號碼.請勿受騙] |
辦公時間 : |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01:30 ~ 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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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服務專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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