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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及特境家庭福利

緊急生活扶助

服務對象:

一、申請人及補助對象均須設籍及實際居住本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全家人口1口以內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投資、保險給付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及其他動產,合計未超過120萬元整,惟逾1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18萬元整;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申請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需具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無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且未實際從事工作及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
    2.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開立「須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未實際從事工作。
    3.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指申請人實際與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共同居住,且申請人相關職業保險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每月收入(含工作收入及其他收入)均未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主要家計者因最近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2.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服務內容:

經評估按當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核發1至3個月。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印章、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3.全家人口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新式戶口名簿(詳記事)。
4.全家人口最近1年度所得、不動產及稅籍資料。
5.其他因調查審核所必要之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離婚判決書、離婚訴訟和解書、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保護令、醫療診斷證明書、在監服刑證明書等。
 

受理單位:

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二、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遭家庭暴力受害者)  5355920
 

審核作業流程:

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將核定結果函發申請人。

審核作業時效:

受理案件文件齊備日至核定結果函發申請人之日,作業時效為三十日內。

複審及撥款單位:

本局婦女及保護服務科  3303353
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遭家庭暴力受害者)  535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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