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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救助對象

最近3個月內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一)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申請窗口

如民眾遭逢急難事件,得檢具申請書向區公所社會課、社會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等)或衛生局心理衛生中心申請救助。

實地訪查

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給付方式

(一)經完成訪視程序、備齊相關申請文件並經核定機關應完成核定程序,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得先發給新臺幣5,000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核定後,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高雄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核予救助;高雄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


 
附檔下載
急難紓困實施方案-1121128  下載檔案 PDF
附表二-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申請書及通報表1121128  下載檔案 PDF
附表三-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認定基準表1121128  下載檔案 PDF
附表四-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個案認定表1121128  下載檔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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