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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服務對象

1、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需求評估核定有臨時或短期照顧服務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並依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條及第9-1條須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喘息服務。

(2)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3)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4)未聘僱看護(傭)。

(5)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庭照顧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A.   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B.    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l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l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l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l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開放設籍外縣市但居住本市之身心障礙家庭申請服務。

 

服務型態

 臨時照顧服務:每次服務時數在12小時(含)以內;短期照顧服務:每次服務時數超過12小時以上,連續受托日數在14日(含)以內,服務型態分為:

1.到宅式:由服務員到家中,從事臨時照顧服務或由家人將身心障礙者送至服務員家中接受服務。

2.社區式:需求者至本市身障社區式服務據點(如家庭托顧、日間照顧據點或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等)提供服務。

3.機構式:

◆可至乙等以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甲等以上之養護中心或護理之家接受服務。

◆於本局媒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設立獨立空間提供機構式服務,由服務員於機構內提供服務。

服務內容

以陪伴身心障礙者之安全為主,特殊情況經評估得提供協助膳食、簡易身體照顧服務、臨時性之陪同就醫及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補助標準

1、臨時照顧服務每小時以200元計。(交通費另計)

2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由本局全額補助。

3 、中低收入戶本局補助90%。

4 、一般戶本局補助70%。

5、使用居家服務且已獲本局補助者,若有臨時暨短期照顧需求則須自行付費,惟經評估個案屬經濟弱勢且確有需求者,每月最高補助5小時及1次交通費。

應備表件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非此二類者免附)。

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07-7266096轉18、19;07-7276093)

E-mail:t01636@careus.org.tw、t01269@careus.org.tw、ganyanliu@careu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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