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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

高雄市榮譽卡申領

一、依據

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修正之「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

二、申請資格

(一)首次申請者: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並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
(二)換發者: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志工得於舊卡使用期限屆滿前1個月,再次檢具服務年資達3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300小時以上之申請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依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三、申請及發放時間

每月1日至15日申請者,當月下旬發放榮譽卡;當月16日至31日申請者,次月上旬發放榮譽卡。

四、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一)如為高雄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團隊所屬志工,由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彙集申請資料,並填具『高雄市志願服務人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請以A4紙影印勿裁切,並按名冊順序裝訂),備文送社會局申請。
(二)非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資料送交該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彙整後,備文送社會局申請。

五、注意事項

(一)服務紀錄冊上務必完成與申請名冊所載之服務起迄及時數相符之登錄。
(二)原有舊卡無須繳回,由志工自行保留或銷毀。
(三)申請換發者,其新領之志願服務榮譽卡生效日期重新核計。
(四)申請應檢附資料
    1. 高雄市志願服務人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
    2. 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或「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服務時數。

六、洽辦單位

社會局社工科:07-3368333#3928


 
附檔下載
行政規則-高雄市志願服務榮譽卡遺失證明書  下載檔案 DOC  下載檔案 ODT
高雄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之年資及服務時數計算方式圖示說明 (1)  下載檔案 DOC  下載檔案 ODT
01.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名冊(1080409更新) (2)  下載檔案 DOCX  下載檔案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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