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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


1.承辦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237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雄辦事處(07)7275115


2.請領資格: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亦即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在100年7月1日後(含當日)生育,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3.請領手續:
(1)於生育給付申請書上填妥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於指定欄位貼妥要匯入給付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
(2)應備文件:
A.嬰兒出生證明書。
B.早、死產者,並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證明書。(應載明早、死產日期、胎兒妊娠週數或嬰兒體重或最終月經日期)
上述出生證明書及早、死產證明書均應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
※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述證明文件)及生育給付申請書以掛號直接寄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4.生育給付公式:
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4個月、3胞胎給付6個月,以此類推(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
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由18,282元調整為19,761元。

5.領取生育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從被保險人分娩之日起5年內必須儘速申請,超過5年就不能再申請了。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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