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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喪葬給付

喪葬給付

1.承辦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602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雄辦事處(07)7275115


2.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65歲前)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3.請領手續:
(1)於喪葬給付申請書上填妥申請人及支付殯葬費者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由支付殯葬費者簽名或蓋章,於指定欄位貼妥要匯入給付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若由未成年子女申請,應由法定代理人副署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應備文件:
A.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B.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C.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應蓋有開立單位的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如果證明文件為估價單、請款單、服務證明(書)或契約書,除須蓋有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外,並應另由開立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或加蓋收訖證明章。
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4.喪葬給付公式: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
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由18,282元調整為19,761元。


5.領取喪葬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從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必須儘速申請,超過5年就不能再申請了。

喪葬給付申請書

應備書件及注意事項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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