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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身心障礙年金

身心障礙年金


1.洽詢電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602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雄辦事處(07)7275115、高雄第二辦事處(07)7462500


2.請領資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在國保加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2)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或參加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等相關社會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殘廢或失能給付,後來於參加國保期間因「同一傷病」或「同一障礙種類」障害程度加重,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3.請領手續:
於身心障礙年金申請書上填妥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簽名或蓋章,並於指定欄位貼妥要匯入給付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若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者,申請表需由監護人副署簽名或蓋章,並附上監護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監護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另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未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者,除前述手續外則還要拿「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先填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到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工作能力,醫療機構評估後會填好評量表內的各項內容,在5日內直接將評量表寄給本局。本局在收到被保險人寄的「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以及醫療機構寄的「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後,就會進行資格條件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公文通知被保險人。

4.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公式:
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金額不足5,437元,且無下列情形之一時,按月發給基本保障5,437元至死亡為止(自113年1月起基本保障金額由5,065元調整為5,437元):
A.有欠繳保險費不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
B.正在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5.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之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身心障礙年金申請書

工作能力評量表

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舊制)

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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