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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Q&A

問題主旨

[社會救助類] 請問如何申請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回覆內容 救助對象
最近3個月內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一)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申請窗口
如民眾遭逢急難事件,得檢具申請書向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申請救助。

實地訪查
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給付方式
(一)經完成訪視程序、備齊相關申請文件並經核定機關應完成核定程序,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得先發給新臺幣5,000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核定後,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高雄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核予救助;高雄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
問題主旨

[社會救助類] 如何加入並成為「高雄市脫貧自立計畫」結盟單位?

回覆內容 一、市府「高雄市脫貧自立計畫」規劃理念在於試圖跳脫傳統,以經濟協助為主提供全方位「脫貧」協助,透過社會資源系統整合,讓低收入戶不再陷入貧窮循環困境,因此亟需社會各界大力協助。
二、有關結盟贊助,請洽社會局社會救助科(電話:3373067 傳真:3315872)或E-mail至社會局局長信箱(j120000@msl.kcg.gov.tw)
問題主旨

[社會救助類] 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

回覆內容 申請資格
一、具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資格且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
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21,629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24,574元)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28,838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36,861元)者。

福利內容
一、低收入戶:由本市全額負擔保險費。
二、中低收入戶:由本市負擔保險費70%,被保險人自付30%。
三、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一)符合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21,629元)者,由本市負擔保險費70%,被保險人自付30%。
(二)符合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28,838元)者,由本市負擔保險費55%,被保險人自付45%。

應備文件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極重度、重度、中度):免備件,由本市直接匯送資料辦理。
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一)申請書(至戶籍地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全家應計人口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三)最近一期國民年金保險繳費單及離職證明。
(四)其他證明:居留證或經驗證之國外身分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非自願失業領有失業給付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證明、16歲(含)以上至25歲(不含)以下仍在學者之在學證明或在學領有公費證明、應徵召入營服兵役證明、服刑或因案羈押/拘禁證明、勞作金分戶卡近一年資料、最近3個月公立或健保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退休俸或撫卹金資料…等。


服務單位、洽詢電話
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申請辦理
或洽詢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7-3308580或3368333轉2443/2458
問題主旨

[社會救助類] 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人口持有之車輛價值如何計算?

回覆內容 一、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均符合一定規定。其中動產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保險給付、車輛與其他一次性給予之所得及其他動產。申請低收入戶,每人之動產合計需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申請中低收入戶,每人之動產合計需未超過新臺幣12萬元。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持有之250c.c.或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40(HP)以上車輛,其車輛價值依二手車輛價格換算列入家庭動產計算;但檢附相關文件證明車輛屬有特殊照顧需求者(該特殊照顧需求者應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項第4款規定),經評估同意一家戶得不予列計1輛。另車輛非屬名車且車齡20年以上不予列計。

三、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時,請檢附車輛行照,審核單位將參照鑑價師書刊相關鑑價資訊計算二手車輛價格,若申請人主張車輛價值計算與實際價值不符者,應檢附二間以上經登記合法經營車行之鑑價資料,供審核單位審核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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